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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水產養殖經營設施
一、自用農路
二、養殖污染防治設施
三、蓄水塔
四、圍牆
五、養殖專業區特定設施
六、其他
申請基準或條件
一、須具備得申請核准之室外水產養殖 生產設施或室內水產養殖生產設施。
二、自用農路、蓄水塔、圍牆之申請應與 水產養殖經營有關且有其必需者。
三、養殖污染防治設施最大興建面積為 養殖場土地總面積百分之十。
四、養殖專業區特定設施:
(一)應於經營計畫,詳細說明許可使用 設施之使用目的,並檢附各項設 施之平面圖及配置圖,說明設施 配置比例。
(二)應與水產養殖經營之產、製、儲、 銷等使用有關,並依核定計畫使 用。
(三)設施總面積,應符本辦法第七條規 定。
(四)申請本許可使用細目需經直轄市、 縣(市)主管機關審查核准。
五、申請「其他」項目者,依生產需要核 定,並應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 關審認確有必要,並報經中央主管機 關認屬者,得依其設施項目辦理。
可申請用地別
一、非都市土地 除工業區以 外,其他各 種使用分區 之農牧用 地。
二、非都市土地 除河川區以 外,其他各 種使用分區 之養殖用 地。
三、都市計畫範 圍之農業區 。
四、申請養殖專 業區特定設 施者為經核 定為養殖漁 業生產區之 農牧用地或 養殖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