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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產品初級加工、 集貨包裝處理設施
一、水產品初級加工設施
二、水產品集貨、轉運或包裝處理設施
三、蓄養池
四、冷藏或冷凍庫(含冷凍生餌 )
申請基準或條件
一、申請本類別設施時,應於經營計畫, 檢附設施之詳細平面圖及配置圖。
二、須具備得申請核准之室外水產養殖 生產設施或室內水產養殖生產設施 達一公頃以上;或申請核准之箱網養 殖漁業權執照或入漁證明文件面積 達一公頃以上。
三、以共同經營於自有農業用地提出設 置者,應提共同經營計畫,並取得其 他共同經營人之同意書。
四、水產品初級加工設施及水產品集貨、 轉運或包裝處理設施:每一公頃養殖 面積得使用二百平方公尺,水產品初 級加工設施及水產品集貨、轉運或包 裝處理設施加總最大興建面積為八 百平方公尺;並得另配置管理室(含 衛生設備),其最大興建面積為一百 二十平方公尺。
五、蓄養池:得依經營需要設置。
六、冷藏或冷凍庫(含冷凍生餌):每一 公頃養殖面積得使用一百平方公尺 計算,最大興建面積為六百六十平方 公尺。
可申請用地別
一、非都市土地除河川區及 工業區以外,其他各種使用分區之農牧用地。
二、非都市土地除河川區以 外,其他各種使用分區之養殖用 地。
三、都市計畫範圍之農業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