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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地板最大興建面積以九百九十平方公尺 為限,得分設飼育區、儲桑區、上簇區、 催青區、器具區及處理區等附屬設施所需 空間。
一、非都市土地各種 使用分區之農 牧用地、養殖用地(工業區、河 川區除外)。
二、都市計畫範圍之 農業區、保護區 之農業用地。
三、申請坐落土地應 儘量避免使用 特定農業區農 牧用地,無可避 免使用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 者,應以毗鄰建 築用地或特定 農業區邊緣為 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