堆肥舍(場)
申請基準或條件
一、堆肥舍(場)應敘明相關處理設備名 稱、數量、每日處理量。不得露天堆 置原物料,原料以農業生產後之副產 物及剩餘物為主,不得混入非屬「肥 料登記證申請及核發辦法」第五條第 三項規定之事業廢棄物。
二、堆肥舍(場)之設施面積,按其每日 處理量,以每立方公尺得興建一百平 方公尺為原則,樓地板最大興建面積 以九百九十平方公尺為限。
可申請用地別
一、非都市土地各種 使用分區之農 牧用地、養殖用地(工業區、河 川區除外)。
二、都市計畫範圍之 農業區、保護區 之農業用地。
三、申請坐落土地應 儘量避免使用 特定農業區農 牧用地,無可避 免使用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 者,應以毗鄰建 築用地或特定 農業區邊緣為 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