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產品批發市場

申請基準或條件

 

一、由直轄市、縣(市)農產品批發市場 主管機關依農產品市場交易法施行細 則第十二條及第十三條規定就市場業 務項目擬定規劃書,報經中央主管機 關核定。

 

二、申請人資格條件應合於農產品市場交 易法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並依同法 第十四條第一項前段規定擬具計畫書 報經直轄市、縣(市)農產品批發市 場主管機關核准取得籌設許可。

 

三、依實際經營需要核定。

 

可申請用地別

 

一、非都市土地各分 區農牧用地、養 殖用地(工業 區、河川區除 外)。

 

二、都市計畫範圍之 農業區、保護區 之農業用地。

 

三、申請坐落土地應 儘量避免使用 特定農業區農 牧用地,無可避 免使用特定農 業區農牧用地 者,應以毗鄰建 築用地或特定 農業區邊緣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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