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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牧設施 / 養畜設施 / 種畜隔離檢疫場所

申請基準或條件

一、其最小至最大興建面積如下:種豬每頭五至八平方公尺、肉豬每頭一至三平方公尺、乳牛每頭二十五至五十平方公尺、肉牛每頭五至二十五平方公尺、乳羊每頭二‧五至四‧五平方公尺、肉羊每頭二‧五至四平方公尺、馬每頭二十五至一百平方公尺、鹿每頭六.六至十八平方公尺、種兔每百隻一百七十至二百平方公尺、肉兔每百隻四十至五十二平方公尺

二、申請設置隔離檢疫場所、檢驗室或資料處理室,每0.1公頃畜牧設施合計以三十三平方公尺計算,最大興建總樓地板面積合計為六百平方公尺。

可申請用地別

一、工業區、森林區及河川區以外之非都市土地農牧用地、養殖用地。

二、森林區之農牧用地為原住民保留地,經會同原住民主管機關核准者。

三、都市計畫範圍之農業區、保護區。

聯絡資訊CONTACT

電話:04-762-7662

傳真:04-762-7688

地址:彰化縣彰化市四維路9號

淞丞地政士聯合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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