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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牧設施 / 養畜設施 / 廢水處理設施、死廢畜及廢棄物處理設施、飼料調配設施及倉儲設施
申請基準或條件
一、其最小至最大興建面積如下:種豬每頭五至八平方公尺、肉豬每頭一至三平方公尺、乳牛每頭二十五至五十平方公尺、肉牛每頭五至二十五平方公尺、乳羊每頭二‧五至四‧五平方公尺、肉羊每頭二‧五至四平方公尺、馬每頭二十五至一百平方公尺、鹿每頭六.六至十八平方公尺、種兔每百隻一百七十至二百平方公尺、肉兔每百隻四十至五十二平方公尺
二、申請設置畜舍、廢水處理設施、死廢畜及廢棄物處理設施、飼料調配設施及倉儲設施者,興建高度不得超過二十公尺。但設施特殊規格,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認,並報經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定者,不在此限。
三、畜牧設施使用之土地面積不得超過畜牧場土地總面積百分之八十。
可申請用地別
一、工業區、森林區及河川區以外之非都市土地農牧用地、養殖用地。
二、森林區之農牧用地為原住民保留地,經會同原住民主管機關核准者。
三、都市計畫範圍之農業區、保護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