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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其設施申請面積依生產需要核定。
二、應於經營計畫書中,詳細說明容許使用設施之使用目的,並應檢附各項設施之平面圖及配置圖。三、青貯設施使用之土地面積不得超過設施坐落土地面積之百分之八十。
一、工業區、森林區及河川區以外之非都市土地農牧用地、養殖用地。
二、森林區之農牧用地為原住民保留地,經會同原住民主管機關核准者。
三、都市計畫範圍之農業區、保護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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淞丞地政士聯合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