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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產養殖設施 / 箱網養殖設施 / 管理室、網具儲放室、室外網具整補場
申請基準或條件
一、須具備申請核准之箱網養殖漁業權執照或入漁證明文件。
二、本類別設施申請面積依箱網養殖漁業權執照或入漁證明文件所載經營面積核定。
三、管理室:每一公頃養殖面積得使用三十平方公尺計算,最大興建面積為一百二十平方公尺,並得附屬配置衛生設施(備)。
四、網具儲放室:每一公頃養殖面積得使用三十平方公尺計算,最大興建面積為一百八十平方公尺。
五、室外網具整補場:每一公頃養殖面積得使用一百五十平方公尺計算,最大面積為六百平方公尺,不得興建建築物。
可申請用地別
一、非都市土地除河川區及工業區以外,其他各種使用分區之農牧用地。
二、非都市土地除河川區以外,其他各種使用分區之養殖用地。
三、都市計畫範圍之農業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