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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產養殖設施 / 水產品初級加工、集貨包裝處理設施 / 水產品初級加工設施

申請基準或條件

一、申請本類別設施時,應於經營計畫,檢附設施之詳細平面圖及配置圖。

二、須具備得申請核准之室外水產養殖生產設施或室內水產養殖生產設施達一公頃以上;或申請核准之箱網養殖漁業權執照或入漁證明文件面積達一公頃以上。

三、以共同經營於自有農業用地提出設置者,應提共同經營計畫,並取得其他共同經營人之同意書。 四、水產品初級加工設施及水產品集貨、轉運或包裝處理設施:每一公頃養殖面積得使用二百平方公尺,水產品初級加工設施及水產品集貨、轉運或包裝處理設施加總最大興建面積為八百平方公尺;並得另配置管理室(含衛生設備),其最大興建面積為一百二十平方公尺。

五、蓄養池:得依經營需要設置。 六、冷藏或冷凍庫(含冷凍生餌):每一公頃養殖面積得使用一百平方公尺計算,最大興建面積為六百六十平方公尺。

可申請用地別

一、非都市土地除河川區及工業區以外,其他各種使用分區之農牧用地。

二、非都市土地除河川區以外,其他各種使用分區之養殖用地。

三、都市計畫範圍之農業區。

聯絡資訊CONTACT

電話:04-762-7662

傳真:04-762-7688

地址:彰化縣彰化市四維路9號

淞丞地政士聯合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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