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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產養殖設施 / 水產養殖管理設施 / 管理室、飼料調配及儲藏室、電力室、室外養殖電力箱
申請基準或條件
一、須具備得申請核准之室外水產養殖生產設施或室內水產養殖生產設施。
二、管理室:每○‧五公頃養殖面積得使用三十平方公尺計算,最大興建面積為一百二十平方公尺,並得附屬配置衛生設施(備)。
三、飼料調配及儲藏室:每公頃養殖面積得使用六十平方公尺計算,最大興建面積為二百四十平方公尺。
四、電力室、室外養殖電力箱:每公頃養殖面積得使用四十五平方公尺計算,本細目設施加總最大興建面積為一百八十平方公尺。
五、轉運及操作處理場:每公頃養殖面積得使用一百五十平方公尺計算,最大面積為六百平方公尺,不得興建建築物。
六、抽水機房:最大興建面積為三十平方公尺。
七、飼料錐:依實際生產需要核定。
可申請用地別
一、非都市土地除河川區及工業區以外,其他各種使用分區之農牧用地。
二、非都市土地除河川區以外,其他各種使用分區之養殖用地。
三、都市計畫範圍之農業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