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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牧設施 / 禽畜糞尿資源化設施 / 畜牧糞尿水處理設施

申請基準或條件

一、其設施申請土地總面積2.0公頃以下者,且設施使用之土地面積不得超過設施坐落土地面積之百分之六十。

二、其設施興建高度不得超過二十公尺。但設施特殊規格,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認,並報經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定者,不在此限。

三、申請設置管理室或辦公室者,每0.1公頃畜牧設施以三十三平方公尺計算,最大興建總樓地板面積為三百平方公尺。

四、應於經營計畫書中,詳細說明容許使用設施之使用目的、使用農業廢棄物種類、數量、來源、資源化處理流程、方式、產物或產品種類、相關污染防治設施之設置與運作、與周邊環境之隔離方式(包括設置隔離綠帶、隔離設施或其他友善環境設施,其寬度應自申請土地地界起算達一點五公尺以上),並應檢附各項設施之平面圖、面積計算圖及配置圖。但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二十三日修正施行前,已以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方式取得營運許可之禽畜糞堆肥場,於原容許使用土地範圍擴、增、改建,並設置相關污染防治設施者,不受有關與周邊環境之隔離方式規定之限制。

可申請用地別

一、工業區、森林區及河川區以外之非都市土地農牧用地、養殖用地。

二、森林區之農牧用地為原住民保留地,經會同原住民主管機關核准者。

三、都市計畫範圍之農業區、保護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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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話:04-762-7662

傳真:04-762-7688

地址:彰化縣彰化市四維路9號

淞丞地政士聯合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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