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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產養殖設施 / 室內水產養殖生產設施 / 防疫型簡易養殖設施
申請基準或條件
申請本類別設施時,應於經營計畫,詳細說明生產方式,設施之營造成本,並檢附設施之詳細平面圖及配置圖,說明設施配置比率;本類別設施面積與其他類別設施面積加總最大興建面積為該養殖場土地總面積百分之八十;興建後應有放苗之養殖事實及收成實績。
不得飼養有危害生態之虞物種。但於經營計畫,詳細說明設施之規劃及建置可有效防止該物種脫逃,且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認無危害者,不在此限。
防疫型簡易養殖設施:
(一)室內養殖池(槽)最小設置比率為該設施面積百分之八十;養殖池(槽)應具進排水系統、打氣(增氧設備)及池水水質處理等設備
(二)須有固定基礎且以一層樓為限
(三)具頂蓋、支架及有內外區隔之阻隔設施
(四)頂蓋須使用不透水材質;有內外區隔之阻隔設施須具有可拆卸性,如PEP、蘭花網、帆布、鐵皮等
(五)本細目不得附屬設置綠能設施。
可申請用地別
一、非都市土地各種使用分區之農牧用地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依其規定:
(一)不得設置於河川區或工業區之農牧用地
(二)一般室內養殖設施不得設置於特定農業區之農牧用地
(三)一般農業區及特定農業區內農牧用地,設置室內循環水養殖設施者,該用地應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
二、非都市土地各種使用分區之養殖用地
三、都市計畫範圍之農業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