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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保育設施 / 自然保護區域管理設施 / 管理站、監測站、教育解說設施
申請基準或條件
申請者須為自然保護區域管理機關,其經營計畫書須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認確有必要,並報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屬者,依其設施項目辦理。
可申請用地別
限於依文化資產保存法指定公告之自然保留區、經依野生動物保育法指定公告之野生動物保護區與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經依森林法指定公告之自然保護區內之下列土地:
一、非都市土地各種使用分區之林業用地、養殖用地、生態保護用地、國土保安用地及農牧用地之土地。
二、都市計畫範圍之農業區、保護區之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