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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最大興建面積為六百六十平方公尺。
二、 其經營計畫書應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認確有必要,並報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屬者,得依其設施項目辦理。
一、非都市土地各種使用分區之林業用地、養殖用地、生態保護用地、國土保安用地及農牧用地之土地。
二、都市計畫範圍之農業區、保護區之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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淞丞地政士聯合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