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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保育設施 / 野生動物保育設施 / 野生動物觀測研究設施

申請基準或條件

一、 最大興建面積為六百六十平方公尺。

二、 其經營計畫書應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認確有必要,並報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屬者,得依其設施項目辦理。

可申請用地別

一、非都市土地各種使用分區之林業用地、養殖用地、生態保護用地、國土保安用地及農牧用地之土地。

二、都市計畫範圍之農業區、保護區之土地。

聯絡資訊CONTACT

電話:04-762-7662

傳真:04-762-7688

地址:彰化縣彰化市四維路9號

淞丞地政士聯合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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