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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每次可乾燥木、竹材一百立方公尺為限,其最大興建面積為二百平方公尺。
一、非都市土地林業用地及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七條規定適用林業用地管制之土地。
二、非都市土地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規定容許作林業使用,且已營造森林之土地。
三、都市計畫保護區、農業區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認定為林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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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真:04-762-76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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淞丞地政士聯合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