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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業設施 / 林業經營設施 / 木竹材乾燥室

申請基準或條件

以每次可乾燥木、竹材一百立方公尺為限,其最大興建面積為二百平方公尺。

可申請用地別

一、非都市土地林業用地及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七條規定適用林業用地管制之土地。

二、非都市土地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規定容許作林業使用,且已營造森林之土地。

三、都市計畫保護區、農業區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認定為林地者。

聯絡資訊CONTACT

電話:04-762-7662

傳真:04-762-7688

地址:彰化縣彰化市四維路9號

淞丞地政士聯合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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