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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作產銷設施 / 農事操作及管理設施 / 堆肥舍(場)
申請基準或條件
一、堆肥舍(場)應敘明相關處理設備名稱、數量、每日處理量。不得露天堆置原物料,原料以農業生產後之副產物及剩餘物為主,不得混入非屬「肥料登記證申請及核發辦法」第五條第三項規定之事業廢棄物。
二、堆肥舍(場)之設施面積,按其每日處理量,以每立方公尺得興建一百平方公尺為原則,樓地板最大興建面積以九百九十平方公尺為限。
可申請用地別
一、非都市土地各種使用分區之農牧用地、養殖用地(工業區、河川區除外)。
二、都市計畫範圍之農業區、保護區之農業用地。
三、申請坐落土地應儘量避免使用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無可避免使用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者,應以毗鄰建築用地或特定農業區邊緣為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