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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作產銷設施 / 農事操作及管理設施 / 菇類培植廢棄包處理場

申請基準或條件

一、處理場應敘明配置脫包、搬運、翻堆及輸送等相關處理設備和其數量,及其每日最高處理量。

二、如涉及清運及回收再利用者,應依「農業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辦理。

可申請用地別

一、非都市土地各種使用分區之農牧用地、養殖用地(工業區、河川區除外)。

二、都市計畫範圍之農業區、保護區之農業用地。

三、申請坐落土地應儘量避免使用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無可避免使用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者,應以毗鄰建築用地或特定農業區邊緣為原則。

聯絡資訊CONTACT

電話:04-762-7662

傳真:04-762-7688

地址:彰化縣彰化市四維路9號

淞丞地政士聯合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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