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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作產銷設施 / 農事操作及管理設施 / 農業資材室
申請基準或條件
一、限供存放肥料、農藥、種子、農具、器皿、農產品等使用,農業資材室坐落之農業用地面積達○.一公頃以上者,每○.一公頃得興建樓地板二十平方公尺,樓地板最大興建面積以二百平方公尺為限。 二、坐落之農業用地已興建農舍者,不得申請興建農業資材室。
可申請用地別
一、非都市土地各種使用分區之農牧用地、養殖用地(工業區、河川區除外)。
二、都市計畫範圍之農業區、保護區之農業用地。
三、申請坐落土地應儘量避免使用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無可避免使用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者,應以毗鄰建築用地或特定農業區邊緣為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