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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作產銷設施 / 農產運銷加工設施 / 農糧產品加工室
申請基準或條件
一、樓地板最大興建面積以九百九十平方公尺為限,其中得包含管理區、冷藏(凍)貯存區、加工作業區、包裝區、出貨區、倉儲區、污染防治處理區等附屬設施所需空間。
二、農糧產品加工之農糧原料(含蠶蜂類)必須連結農業生產經營之事實,且為加工原料之一。
可申請用地別
一、非都市土地各分區農牧用地、養殖用地(工業區、河川區除外)。
二、都市計畫範圍之農業區、保護區之農業用地。
三、申請坐落土地應儘量避免使用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無可避免使用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者,應以毗鄰建築用地或特定農業區邊緣為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