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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作產銷設施 / 農產運銷加工設施 / 集貨運銷處理室
申請基準或條件
集貨運銷處理室樓地板最大興建面積以九百九十平方公尺為限,並供為下列場所使用,基準如下: 一、集貨及包裝場所:供花卉以外之農糧產品使用依每一公噸集貨量樓地板興建面積五十三平方公尺計算。供花卉使用依每一百把(盆)集貨量樓地板興建面積二十平方公尺計算。
二、冷藏(凍)庫及儲存場所:供花卉以外之農糧產品使用依每一公噸儲存量樓地板興建面積五平方公尺計算。供切花使用依每一千把儲存量樓地板興建面積二.六平方公尺計算;種球使用依每一百箱儲存量樓地板興建面積二.八平方公尺計算。
可申請用地別
一、非都市土地各分區農牧用地、養殖用地(工業區、河川區除外)。
二、都市計畫範圍之農業區、保護區之農業用地。
三、申請坐落土地應儘量避免使用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無可避免使用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者,應以毗鄰建築用地或特定農業區邊緣為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