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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生產需要核定
一、非都市土地各分區農牧用地、養殖用地(工業件者,不在此限。 區、河川區除外)。
二、都市計畫範圍之農業區、保護區之農業用地。
三、申請坐落土地應儘量避免使用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無可避免使用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者,應以毗鄰建築用地或特定農業區邊緣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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淞丞地政士聯合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