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農作產銷設施 / 農機具設施 / 乾燥處理設施(乾燥所需之相關設施)
申請基準或條件
一、乾燥機房:樓地板興建面積依乾燥機及其周邊設備邊緣垂直投影面積二.五倍計算,附屬集塵室所需空間得依實際需求核定。
二、穀物儲存筒(桶):依儲存筒(桶)邊緣垂直投影面積二.五倍計算。
三、濕穀集運設施依生產需要核定。
四、本細目各項設備機型特殊,機房或設備高度超過十四公尺,應檢附證明文件。
可申請用地別
一、非都市土地各分區農牧用地、養殖用地(工業件者,不在此限。 區、河川區除外)。
二、都市計畫範圍之農業區、保護區之農業用地。
三、申請坐落土地應儘量避免使用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無可避免使用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者,應以毗鄰建築用地或特定農業區邊緣為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