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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作產銷設施 / 農機具設施 / 農機具室

申請基準或條件

樓地板興建面積依自有農機具(檢附農機使用證)及附掛犁具邊緣垂直投影面積二.五倍計算。但機型特殊經檢附證明文件者,不在此限。

可申請用地別

一、非都市土地各分區農牧用地、養殖用地(工業件者,不在此限。 區、河川區除外)。

二、都市計畫範圍之農業區、保護區之農業用地。

三、申請坐落土地應儘量避免使用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無可避免使用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者,應以毗鄰建築用地或特定農業區邊緣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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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話:04-762-7662

傳真:04-762-7688

地址:彰化縣彰化市四維路9號

淞丞地政士聯合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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