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農作產銷設施 / 農業生產設施 / 溫室及植物環控栽培設施
申請基準或條件
一、溫室應以透光材質搭建,並得配置溫度控制及換氣裝置。採完全人工光源栽培者,得採不透光材質興建,應配置溫濕環境控制、人工光源、植床或栽培床、養液或栽培介質調配等相關設備。
二、本細目設施應配置植物栽培區,並得配置溫濕度控制設施區、生產作業區、農業資材區、集貨運銷處理區、管理區等附屬設施所需空間。
三、植物栽培區樓地板面積應達總樓地板面積百分之五十以上。
四、本細目設施附屬設置綠能設施,不得超過屋頂面積百分之四十。
可申請用地別
一、非都市土地各種使用分區之農牧用地、養殖用地(工業區、河川區除外)。
二、都市計畫範圍之農業區、保護區之農業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