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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牧設施 / 養禽設施 / 飼料調配或倉儲設施
申請基準或條件
一、 其最小至最大興建面積如下:
種雞每百隻十五至六十平方公尺
蛋雞、白色肉雞每百隻六至三十平方公尺
有色肉雞每百隻八至三十平方公尺
放山雞每百隻三十至六十平方公尺
種鴨每百隻五十至一百平方公尺
肉鴨、蛋鴨每百隻三十三至五十平方公尺
種鵝每百隻一百至二百三十三平方公尺
肉鵝每百隻七十至一百六十五平方公尺
火雞每百隻八十至三百五十平方公尺
鴕鳥、鴯鶓、食火雞每隻十六平方公尺
鵪鶉每百隻四至十平方公尺
二、設置飼料調配或倉儲設施者,每0.1公頃畜牧設施合計以一百平方公尺計算,最大興建總樓地板面積為九百平方公尺。
三、申請設置禽舍、廢水處理設施、死廢禽及廢棄物處理設施、飼料調配設施及倉儲設施者,興建高度不得超過二十公尺。但設施特殊規格,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認,並報經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定者,不在此限。
四、畜牧設施使用之土地面積不得超過畜牧場土地總面積百分之八十。
可申請用地別
一、工業區、森林區及河川區以外之非都市土地農牧用地、養殖用地。
二、森林區之農牧用地為原住民保留地,經會同原住民主管機關核准者。
三、都市計畫範圍之農業區、保護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