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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牧設施 / 養禽設施 / 禽舍

申請基準或條件

一、 其最小至最大興建面積如下:

種雞每百隻十五至六十平方公尺

蛋雞、白色肉雞每百隻六至三十平方公尺

有色肉雞每百隻八至三十平方公尺

放山雞每百隻三十至六十平方公尺

種鴨每百隻五十至一百平方公尺

肉鴨、蛋鴨每百隻三十三至五十平方公尺

種鵝每百隻一百至二百三十三平方公尺

肉鵝每百隻七十至一百六十五平方公尺

火雞每百隻八十至三百五十平方公尺

鴕鳥、鴯鶓、食火雞每隻十六平方公尺

鵪鶉每百隻四至十平方公尺


二、放山雞、鴨、鵝、火雞及鴕鳥之禽舍為密閉式建築者,前點所定最小興建面積,得減少百分之二十;為水簾式建築者,得減少百分之四十。


三、採友善式飼養或設置畜牧設施屋頂附屬綠能設施者,第一點所定最大興建面積,得增加百分之三十。


四、種雞舍、肉雞舍及蛋雞舍採水簾式建築且以籠架多層飼養者,第一點所定最小興建面積,得除以籠架層數。但籠架層數最高不得超過八層。


五、蛋鴨舍不得採巴達利籠飼養。以多層飼養者,第一點所定最小興建面積,得除以層數。層數最高不得超過三層。


六、鵪鶉舍以多層飼養者,第一點所定最小興建面積,得除以層數。層數最高不得超過八層。


七、申請設置禽舍、廢水處理設施、死廢禽及廢棄物處理設施、飼料調配設施及倉儲設施者,興建高度不得超過二十公尺。但設施特殊規格,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認,並報經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定者,不在此限。


八、申請設置水池者,開挖深度不得超過六十公分。

可申請用地別

一、工業區、森林區及河川區以外之非都市土地農牧用地、養殖用地。

二、森林區之農牧用地為原住民保留地,經會同原住民主管機關核准者。

三、都市計畫範圍之農業區、保護區。

聯絡資訊CONTACT

電話:04-762-7662

傳真:04-762-7688

地址:彰化縣彰化市四維路9號

淞丞地政士聯合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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