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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牧設施 / 養禽設施 / 禽舍
申請基準或條件
一、 其最小至最大興建面積如下:
種雞每百隻十五至六十平方公尺
蛋雞、白色肉雞每百隻六至三十平方公尺
有色肉雞每百隻八至三十平方公尺
放山雞每百隻三十至六十平方公尺
種鴨每百隻五十至一百平方公尺
肉鴨、蛋鴨每百隻三十三至五十平方公尺
種鵝每百隻一百至二百三十三平方公尺
肉鵝每百隻七十至一百六十五平方公尺
火雞每百隻八十至三百五十平方公尺
鴕鳥、鴯鶓、食火雞每隻十六平方公尺
鵪鶉每百隻四至十平方公尺
二、放山雞、鴨、鵝、火雞及鴕鳥之禽舍為密閉式建築者,前點所定最小興建面積,得減少百分之二十;為水簾式建築者,得減少百分之四十。
三、採友善式飼養或設置畜牧設施屋頂附屬綠能設施者,第一點所定最大興建面積,得增加百分之三十。
四、種雞舍、肉雞舍及蛋雞舍採水簾式建築且以籠架多層飼養者,第一點所定最小興建面積,得除以籠架層數。但籠架層數最高不得超過八層。
五、蛋鴨舍不得採巴達利籠飼養。以多層飼養者,第一點所定最小興建面積,得除以層數。層數最高不得超過三層。
六、鵪鶉舍以多層飼養者,第一點所定最小興建面積,得除以層數。層數最高不得超過八層。
七、申請設置禽舍、廢水處理設施、死廢禽及廢棄物處理設施、飼料調配設施及倉儲設施者,興建高度不得超過二十公尺。但設施特殊規格,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認,並報經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定者,不在此限。
八、申請設置水池者,開挖深度不得超過六十公分。
可申請用地別
一、工業區、森林區及河川區以外之非都市土地農牧用地、養殖用地。
二、森林區之農牧用地為原住民保留地,經會同原住民主管機關核准者。
三、都市計畫範圍之農業區、保護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