禽畜糞尿資源化設施

一、禽畜糞尿肥場(含原料處理、發酵或乾燥處理、成品處理、污染防治、衛生消毒及管理室等設施)。

二、畜牧糞尿水處理設施 (含厭氣處理、脫硫或純化、沼氣發電設備、好氣處理、污泥處理、管理室、辦公室、發電機房、輸送、污染防 治、衛生消毒等設施)。

 

申請基準或條件

 

一、其設施申請土地總面積二. ○公頃以下者,且設施使用 之土地面積不得超過設施坐 落土地面積之百分之六十。

 

二、其設施興建高度不得超過二 十公尺。但設施特殊規格, 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審認,並報經中央主管機關 專案核定者,不在此限。

 

三、申請設置管理室或辦公室 者,每○.一公頃畜牧設施 以三十三平方公尺計算,最 大興建總樓地板面積為三百 平方公尺。

 

四、應於經營計畫書中,詳細說明容許使用設施之使用目的、使用農業廢棄物種類、 數量、來源、資源化處理流 程、方式、產物或產品種類、 相關污染防治設施之設置與運作、與周邊環境之隔離方式(包括設置隔離綠帶、隔 離設施或其他友善環境設 施,其寬度應自申請土地地 界 起 算 達 一 點 五 公 尺 以 上),並應檢附各項設施之平 面圖、面積計算圖及配置 圖。但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 零七年三月二十三日修正施 行前,已以農業用地作農業 設施容許使用方式取得營運 許可之禽畜糞堆肥場,於原 容許使用土地範圍擴、增、 改建,並設置相關污染防治 設施者,不受有關與周邊環 境之隔離方式規定之限制。

 

可申請用地別

 

一、工業區、森林區及河川 區以外之非都市土地 農牧用地、養殖用地。

 

二、森林區之農牧用地為原 住民保留地,經會同原 住民主管機關核准者。

 

三、都市計畫範圍之農業 區、保護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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