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產養殖管理設施
一、管理室
二、飼料調配及儲藏室
三、電力室、室外養殖電力箱
四、轉運及操作處理場
五、抽水機房
六、飼料錐
申請基準或條件
一、須具備得申請核准之室外水產養殖 生產設施或室內水產養殖生產設施。
二、管理室:每○‧五公頃養殖面積得使 用三十平方公尺計算,最大興建面積 為一百二十平方公尺,並得附屬配置 衛生設施(備)。
三、飼料調配及儲藏室:每公頃養殖面積 得使用六十平方公尺計算,最大興建 面積為二百四十平方公尺。
四、電力室、室外養殖電力箱:每公頃養 殖面積得使用四十五平方公尺計算, 本細目設施加總最大興建面積為一 百八十平方公尺。
五、轉運及操作處理場:每公頃養殖面積 得使用一百五十平方公尺計算,最大 面積為六百平方公尺,不得興建建築物。
六、抽水機房:最大興建面積為三十平方 公尺。
七、飼料錐:依實際生產需要核定。
可申請用地別
一、非都市土地 除河川區及 工業區以 外,其他各 種使用分區 之農牧用 地。
二、非都市土地 除河川區以 外,其他各 種使用分區 之養殖用 地。
三、都市計畫範 圍之農業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