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規查詢 > 自然保育設施 > 野生動物保育設施
一、 最大興建面積為六百六十 平方公尺。
二、其 經 營 計 畫 書應 經直 轄 市、縣(市)主管機關審認確 有必要,並報經中央主管機 關認屬者,得依其設施項目 辦理。
一、非都市土地各種使用分區 之林業用地、養殖用地、 生態保護用地、國土保安 用地及農牧用地之土地。
二、都市計畫範圍之農業區、 保護區之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