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業機具室

申請基準或條件

 

限供停放林業經營或林產物初級 加工機具使用。其興建面積依自 有機具邊緣垂直投影使用面積二 點五倍計算,最大興建面積為三 百三十平方公尺。但機型特殊經 檢附證明文件且由地方林業主管 機關審查屬林業經營所必需者, 不在此限。

 

可申請用地別

 

一、非都市土地林業用地及 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 規則第七條規定適用林 業用地管制之土地。

 

二、非都市土地依非都市土 地使用管制規則規定容 許作林業使用,且已營 造森林之土地。

 

三、都市計畫保護區、農業 區經直轄市、縣(市)政 府認定為林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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