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資材室
申請基準或條件
一、限供存放肥料、農藥、種子、農具、 器皿、農產品等使用,農業資材室坐 落之農業用地面積達○.一公頃以上 者,每○.一公頃得興建樓地板二十 平方公尺,樓地板最大興建面積以二 百平方公尺為限。
二、坐落之農業用地已興建農舍者,不得 申請興建農業資材室。
可申請用地別
一、非都市土地各種 使用分區之農 牧用地、養殖用地(工業區、河 川區除外)。
二、都市計畫範圍之 農業區、保護區 之農業用地。
三、申請坐落土地應 儘量避免使用 特定農業區農 牧用地,無可避 免使用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 者,應以毗鄰建 築用地或特定 農業區邊緣為 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