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畜設施
指畜舍 、管理室、廢水處理設施、堆肥舍(含共同處理堆肥場)、死廢畜及廢棄物處理設施、飼料調配或倉儲設施 ( 含飼料桶、水塔、儲水設施)及防疫消毒設施、乳牛、 乳羊之搾乳及儲 乳設施、種畜隔 離檢疫場所、銷 售專用承載區、 檢驗室、資料處理室及其他經核定 之農路 、 圍牆、擋土牆、運 動場、自產乳製品殺菌處理室與其他畜牧設施。
申請基準或條件
一、其最小至最大興建面積如下:
(一)種豬每頭五至八平方公尺。
(二)肉豬每頭一至三平方公尺。
(三)乳牛每頭二十五至五十平方 公尺。
(四)肉牛每頭五至二十五平方公 尺。
(五)乳羊每頭二‧五至四‧五平 方公尺。
(六)肉羊每頭二‧五至四平方公 尺。
(七)馬每頭二十五至一百平方公 尺。
(八)鹿每頭六.六至十八平方公 尺。
(九)種兔每百隻一百七十至二百 平方公尺。
(十)肉兔每百隻四十至五十二平 方公尺。
二、畜舍為密閉式建築者,前點 所定最小興建面積,得減少 百分之二十;為水簾式建築 者,得減少百分之四十。但 肉豬舍之興建面積,不得低 於每頭○.八平方公尺。
三、採友善式飼養或設置畜牧設 施屋頂附屬綠能設施者,第 一點所定最大興建面積,得 增加百分之三十。
四、申請設置管理室者,每○. 一公頃畜牧設施以三十三平 方公尺計算,最大興建總樓 地板面積為二百平方公尺。
五、設置飼料調配或倉儲設施 者,每○.一公頃畜牧設施合計以一百平方公尺計算, 最大興建總樓地板面積為九 百平方公尺。
六、申請設置隔離檢疫場所、檢 驗室或資料處理室,每○. 一公頃畜牧設施合計以三十 三平方公尺計算,最大興建 總樓地板面積合計為六百平 方公尺。
七、申請設置自產乳製品殺菌處 理室,每○.一公頃畜牧設 施以三十三平方公尺計算, 最大興建總樓地板面積九百 九十平方公尺。
八、申請設置畜舍、廢水處理設 施、死廢畜及廢棄物處理設 施、飼料調配設施及倉儲設 施者,興建高度不得超過二 十公尺。但設施特殊規格, 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審認,並報經中央主管機關 專案核定者,不在此限。
九、申請設置共同處理堆肥場之 畜牧場土地面積不得少於一 公頃,其最大興建面積為一 千五百平方公尺,且與畜舍 距離不得低於五十公尺。
十、畜牧設施使用之土地面積不 得超過畜牧場土地總面積百 分之八十。
十一、申請「其他畜牧設施」項 目,應限畜牧經營所需且 有其必要者,其面積依經 營目的及需求核定。畜牧 場範圍內之空地鋪設水 泥、柏油,認屬本項設施 之水泥柏油地者,其面積 不計入前點畜牧設施使用 之土地面積。
可申請用地別
一、工業區、森林區及河川 區以外之非都市土地 農牧用地、養殖用地。
二、森林區之農牧用地為原 住民保留地,經會同原 住民主管機關核准者。
三、都市計畫範圍之農業 區、保護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