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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燒製木、竹炭用土窯,每座 炭窯興建面積以一百五十平 方公尺為限,並得設置遮雨 棚,材質不限。
二、最大興建面積為五百五十平 方公尺。
一、非都市土地林業用地及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七條規定適用林業用地管制之土地。
二、非都市土地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規定容 許作林業使用,且已營造森林之土地。
三、都市計畫保護區、農業 區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認定為林地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