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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次貯放木、竹材達一千立方公 尺者得興建四十平方公尺,最大 興建面積為一百六十平方公尺。
一、非都市土地林業用地及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七條規定適用林業用地管制之土地。
二、非都市土地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規定容許作林業使用,且已營造森林之土地。
三、都市計畫保護區、農業區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認定為林地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