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農作產銷設施

一、農路

二、駁崁

三、圍牆

四、擋土牆

五、其他

 

申請基準或條件

 

一、申請本辦法所定之前四種設施細目, 應依生產需要核定。

 

二、申請其他設施項目者,應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認確有必要,並 報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屬農業產銷必要 設施者,得依其設施項目辦理。

 

可申請用地別

 

一、非都市土地各種 使用分區之農 牧用地、養殖用地(工業區、河 川區除外)。

 

二、都市計畫範圍之 農業區、保護區 之農業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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