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規查詢 > 農作產銷設施 > 其他農作產銷設施
一、農路
二、駁崁
三、圍牆
四、擋土牆
五、其他
一、申請本辦法所定之前四種設施細目, 應依生產需要核定。
二、申請其他設施項目者,應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認確有必要,並 報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屬農業產銷必要 設施者,得依其設施項目辦理。
一、非都市土地各種 使用分區之農 牧用地、養殖用地(工業區、河 川區除外)。
二、都市計畫範圍之 農業區、保護區 之農業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