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糧產品加 工室 (農糧產品 加工所需之相關設施)
申請基準或條件
一、樓地板最大興建面積以九百九十平方 公尺為限,其中得包含管理區、冷藏 (凍)貯存區、加工作業區、包裝區、 出貨區、倉儲區、污染防治處理區等 附屬設施所需空間。
二、農糧產品加工之農糧原料(含蠶蜂類) 必須連結農業生產經營之事實,且為 加工原料之一。
可申請用地別
一、非都市土地各分 區農牧用地、養 殖用地(工業 區、河川區除 外)。
二、都市計畫範圍之 農業區、保護區 之農業用地。
三、申請坐落土地應 儘量避免使用 特定農業區農 牧用地,無可避 免使用特定農 業區農牧用地 者,應以毗鄰建 築用地或特定 農業區邊緣為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