乾燥處理設 施(乾燥所 需之相關設 施)
(一)乾燥 機房
(二)穀物儲 存筒 (桶)
(三)濕穀 集運 設施
申請基準或條件
一、乾燥機房:樓地板興建面積依乾燥機 及其周邊設備邊緣垂直投影面積二. 五倍計算,附屬集塵室所需空間得依 實際需求核定。
二、穀物儲存筒(桶):依儲存筒(桶)邊 緣垂直投影面積二.五倍計算。
三、濕穀集運設施依生產需要核定。
四、本細目各項設備機型特殊,機房或設 備高度超過十四公尺,應檢附證明文 件。
可申請用地別
一、非都市土地各分 區農牧用地、養 殖用地(工業區、河川區除 外)。
二、都市計畫範圍之 農業區、保護區 之農業用地。
三、申請坐落土地應 儘量避免使用 特定農業區農 牧用地,無可 避免使用特定 農業區農牧用 地者,應以毗 鄰建築用地或 特定農業區邊 緣為原則。